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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訴的案件有什麼上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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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上訴的案件有什麼上訴條件

離婚上訴的案件有什麼上訴條件

1、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一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的其他裁定,都不準上訴。調解協議也不能上訴。

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對判愉提起的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居住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60日。

4、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並根據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二、民法典中協議訴訟離婚要多久

協議離婚需要多長時間,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協議離婚要簽訂離婚協議書,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後,有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30天,冷靜期結束後,要在30天內申請發給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對於離婚案件而言,如果沒有特殊的原因,一般在一審當中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啊,因此如果雙方還是願意離婚的話,需要進行上訴,二審的話一般都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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