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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的條件有哪些,上訴要滿足什麼條件

上訴的條件有哪些,上訴要滿足什麼條件

刑事案件中,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能被告人會表示不服,那麼此時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那麼我國規定的上訴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請跟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上訴要滿足什麼條件

1、必須有適格的上訴人。

被告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2、必須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後決定是否允許撤訴。

3、需要注意: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

二、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1、上訴人的範圍: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2、上訴權主體只要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並引起第二審程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才能提出抗訴。具體表現為:

(1)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為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5)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6)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關於上訴的條件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需要注意,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上訴人有權撤回上訴。上訴人一經撤訴,便喪失了上訴權 ,不能再提起上訴 ,並應負擔訴訟費用。為了當事人利益的考慮,建議還是在上訴之前諮詢一下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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