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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訴離婚要多久才可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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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起訴離婚要多久才可以開庭

第一次起訴離婚要多久才可以開庭

起訴離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大概有1到7天的立案審查時間、1至5天的送達起訴狀的時間,加上30天的舉證期限,到開庭一般要32-42天左右時間。若離婚案件較為簡單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結;若案件較為複雜的話,則法院一般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結,總體來説,起訴離婚到判決為3到6個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律規定有如果在離婚案件當中,被判準為不能夠進行離婚的案件,如果雙方沒有的新情況或者其他事由的話,那麼是不能夠在六個月以內再次申請離婚訴訟的。所以一般在第一次判決離婚案件之後,需要等待六個月之內才能夠繼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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