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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二十天了還沒有立案正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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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二十天了還沒有立案,並且沒有通知和回覆當事人,這明顯是不正常的,一般情況下起訴離婚,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材料之後七日之內可以立案,由於不同法院審理的案件數量不同,因此立案具體時間並不是固定的,提交的起訴材料如果審核合格的話最快當日就可以立案,最長法院也會在七日之內決定是否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離婚起訴二十天了還沒有立案正常嗎?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內容: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並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四)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並載明理由。

第十三條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起訴離婚需要一天至七天時間立案,離婚訴訟材料交到法院後,最快當日就可以立案,但是具體立案時間根據當地法院處理事務以及案情確定,但是通常情況下,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載明理由,如果存在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