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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十年後留下了案底正常嗎

一、取保候審十年後留下了案底正常嗎

取保候審十年後留下了案底正常嗎

所謂相對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為這些人可起訴也可不起訴。若最終確認為不起訴的,沒有案底,只有判有罪才能算作案底。若檢察院最終確認不起訴的,開無犯罪記錄證明沒有問題。但相對不起訴的前提就是,犯罪行為確實是嫌疑人做的,只是有特殊條件可以不起訴嫌疑人而已,若犯新罪的話,這個相對不起訴的案件記錄會翻出來作為新罪量刑的考核之一。對以後考事業編制影響不大。

二、檢察院能辦取保候審嗎

只要符合條件案件到了檢察院同樣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如果案子移送到檢察院是為了批准逮捕,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或情節輕微不需要批准逮捕的情況下),由公安局取保候審,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後,繼續移送檢察院批准逮捕。

如果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之後,由公安局辦理取保候審,但是此種情況需要公安局同時告知檢察院。如果送到檢察院是為了提起公訴,那麼取保候審的手續就由檢察院辦理。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

1.犯罪事實、情節是台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在查明犯罪事實和取得確實、充分證據的基礎上,應當對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恰當進行鑑別。犯罪的性質與罪名互相聯繫,密不可分,如果只認定了犯罪性質,而不認定具體的罪名,性質也難以定準。因為在同一性質的犯罪中,法律又規定了若干罪名。可見,審查犯罪性質與審查具體的罪名,應當同時進行。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人民檢察院追訴犯罪應當客觀、全面,因此,在審查起訴時要注意審查有無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對共同犯罪案件要查獲所有實施犯罪的人。例如,在審查盜竊、詐騙、走私案件時,要注意追查銷贓犯和包庇、窩藏犯,對於已構成窩贓、銷贓罪的,也應對窩贓、銷贓者一併提起公訴;在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注意審查有無教唆犯;審查個人犯罪案件時要注意發現團伙犯罪活動;審查團伙犯罪時更應注意審查有無漏訴其他犯罪成員。

檢察院可以進行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一般如果案子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話,檢查院會下達不批准逮捕,然後由公安局進行取保候審,如果檢察院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的話,那麼檢察院就可以辦理相關的取保候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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