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有沒有不行的情況出現?
如果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比如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雙方就孩子的撫養問題以及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不能達成統一意見,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也有很多人關心到法院進行起訴離婚是不是就一定能夠離婚成功,起訴離婚有沒有不行的情況出現?下文中本站的小編就帶大家詳細瞭解一下相關法律知識內容。
起訴離婚有沒有不行的情況出現?
我們知道,離婚是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的,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當一方當事人被已經破裂的婚姻折磨的痛苦不堪、寄希望於通過法律途徑解除夫妻關係時,的確得到的結果,往往是法院判決不予離婚。那麼,究竟為什麼法院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不判離呢?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法院判決離婚需要具備法定的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下落不明。先不説符合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很少,即使存在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實踐中也通常因為證據不足等原因而無法滿足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
在不具備法定離婚情形的離婚訴訟中,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是法官不予判決離婚的一個重要理由。法庭上,對方往往稱夫妻之間感情尚在,希望能繼續好好生活,對於此種情形,法官通常會給被告一個機會,希望雙方能夠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維繫夫妻關係,判決駁回起訴。
通常,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原因有兩種情況
一、真誠悔過,不想離婚。雖然生活中夫妻之間會因為一些生活上的瑣事經常發生口角,但被告放不下與原告之間的感情,不管原告想離婚的決心多麼堅決,被告仍想挽留。
二、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但對於夫妻共有的財產,被告想獨吞或者想得到大部分。為了轉移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故意拖延時間不同意離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對於第一次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需要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而這六個月的時間,則為對方惡意轉移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為此,當事人要做好防止財產轉移的準備,以免造成自己財產權益的損失。
如果婚姻中的一方沒有出現與他人有出軌行為、家暴以及吸煙賭博等惡習的行為,法院都會本着夫妻雙方進行調解維持夫妻感情的原則,不會在第一次起訴中判處雙方離婚。但是如果經過調解仍然堅持離婚,確認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條件下,法院對於雙方的離婚訴求是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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