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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方法是什麼

離婚1.26W

離婚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自願離婚,一是男女其中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由於離婚情況不同,決定離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之別。

離婚的方法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辦離婚手續。登記機關接到離婚申請書後,要當事人進一步詢問有關離婚問題的情況,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當事人經過慎重考慮後,仍然堅持離婚的,在查明離婚確係雙方自願,沒有強迫、欺騙等違法行為,並對撫養子女和分享財產等問題確有適當處理時,就應即准予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

對於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願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不經有關部門調解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也應首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判決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判決離婚。

離婚案件經人民法院判決後,如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規定上訴期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上一級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如果人民法院判決後,雙方當事人沒有意見,過了上訴期限沒有上訴,人民法院的判決即成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遵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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