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麼爭取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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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孩子的年齡階段不同,對孩子撫養權的分配也是有所不同的,主要分為一下三個階段: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當然,如果雙方協商孩子隨父親生活,並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也是可以的。
2、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對於撫養權的問題協商不成,並且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當尊重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當然,如果雙方協商孩子隨父親生活,並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也是可以的。
2、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對於撫養權的問題協商不成,並且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當尊重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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