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議離婚的程序
協議離婚的程序:
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因此,協議離婚只要證件、材料齊全,當場即可辦理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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