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處理雙方都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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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離婚率越來越高,我們知道,其實很多夫妻處理離婚是通過協議離婚的。但是,如果雙方協商不下,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會有原告被告,但是如果雙方都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法院如何處理夫妻雙方都起訴離婚嗎?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一起了解下具體的內容吧。
案件舉例
2006年2月15日,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婚生子隨其生活,李某給付子女撫育費,財產依法分割。同日,法院受理了該案。該案開庭前,李某也向法院提起為訴訟,要求與張某離婚。法院受理李某的起訴後方注意到此前已受理了張某的起訴。
[評析]
應以裁定駁回李某起訴的意見,但駁回的依據應當是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所謂一事不再理,是指為防止法院對同一事實作出不同或互相牴觸的判決,或為實現訴訟經濟的目的,避免浪費訴訟資源,或為維持生效判決之既判力,法律規定的禁止當事人另行起訴的制度。一事不再理有兩層含義: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起訴的事件,在訴訟進行中另行起訴。因為訴訟一經提起,即發生為訴訟系屬上的效力,該訴訟的原告或者被告不得再以一方為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同一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另行起訴。
(2)訴訟標的在生效判決中已經作出裁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另行起訴。這種效力稱為判決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對當事人行法院均有約束。對於當事人而言,某一事件一經受理或作出裁判,即不得再行起訴。對於法院而言,某一訴訟一經受理或作出裁判,不得另行受理。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後兩個訴訟必須是同一事件,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所謂同一事件,是指同一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同一事實)而提出的同一訴訟請求。同一當事人並不限於在前後兩個訴訟中同處於原告或被告的訴訟地位,原告不得另行起訴,被告同樣不得另行起訴;同一法律關係,指產生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法律事實);同一請求,是指當事人要求法院作出判決的內容相同。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稱之為同一事件。若三個條件有一個不同,就不是同一事件。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理論,也是各國民事訴訟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雖未將其作為一項原則規定,但在有關條文中也有所體現和反映。《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此項規定就包含了一事不再理的含義。
上述案件,張某、李某基於夫妻關係而提出的同一的離婚請求,顯然屬於“一事”的範疇。李某就已經起訴且正在訴訟過程中的事件另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因為法院已就李某的起訴立案受理,故應當裁定駁回李某的起訴。因李某的起訴不應受理,“合併審理”的觀點亦就難以成立。
我們知道,如果雙方都提起訴訟的話,法院一般會駁回後起訴一方的起訴,這是因為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所以,雙方同時起訴明顯是同一案件的審理,法院只會受理其中一個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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