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證怎麼辦理
當夫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兩人會選擇通過離婚來結束這段感情,可以和平解決,兩人協議離婚,但如果有特殊原因無法協商離婚,就會通過法律程序訴訟離婚。那麼,如果起訴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證怎麼辦理呢?下面小編從起訴離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了分析。
一、起訴離婚開庭審理程序
開庭審理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二、起訴離婚條件
1.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准予離婚
2.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4.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從上述起訴離婚程序和條件可知,法院不一定會馬上判處離婚,只有在調解無效,且雙方感情完全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下才會批准離婚,會下發判決離婚書,和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無需再辦理離婚證。 這種通過判決的形式而准予離婚的就是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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