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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的過錯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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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中的過錯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中的過錯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中的過錯賠償規定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第1091條規定必須是行為人存在的過錯,而且相關的損害事實已經發生了之間並且具有因果,此時是可以要求過錯方來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的要件如下。

一是行為人有過錯。所謂過錯並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過錯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等

二是有損害事實。即因上述過錯行為給配偶方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是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即過錯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這種因果關係是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四是離婚的發生且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無過錯。《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為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係,而非離婚之訴。這是離婚損害賠償侵權責任的特殊要求。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始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離婚事實的發生,離婚損害賠償就無從開始,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必須無過錯,本人如有相同的過錯行為,則過失相抵,不得要求損害賠償。

離婚過錯賠償既可適用於判決離婚,也可適用於協議離婚。離婚並不因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協議離婚時,雙方可就損害賠償進行約定,無約定的,也並不表示無過錯方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協議離婚生效後,無過錯方仍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判決離婚的,無過錯方可在起訴離婚的同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關於違法行為的範圍,《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了,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結婚登記已取得結婚證;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佈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因此,凡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2.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民法典》第1091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

在通常情況下,離婚的發生有其複雜的主、客觀原因,而且夫妻雙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責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情況下,過錯方才成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向與過錯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通姦等婚外性行為,則被排除在外。這裏所稱的“無過錯”僅限於上面列舉的四種過錯而言,至於其他過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難免,因此對“無過錯”不能作擴大理解。

在當代社會,現在離婚當中,它是存在着一定的過錯責任的,如果其中一方存在着出軌家暴的過錯行為,那麼對於另外沒有過錯的一方,他們是可以在離婚訴訟過程當中提出對方進行賠償的要求的,當然這樣的一種賠償的話,他和財產分割並不存在着直接的聯繫。

標籤:過錯 賠償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