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怎樣才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一、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怎樣才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到兩個問題:
(一)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原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若被告在6個月內以原告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二)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這是指原離婚訴訟所請求離婚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了説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或發生了其他變化,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所以由此可知,如果被判決不準離婚後,又想在這六個月內儘快再次提出離婚,那麼可以考慮由原來的被告理出離婚,或者您有離婚的新情況、新理由。
二、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麼辦
正常情況下,起訴離婚後是這樣的:
原告提交起訴離婚所需的材料,到法院申請立案登記後,法院排期開庭,等待法庭的開庭通知。而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也會依法送達傳票給被告,被告在收到傳票後,按照指定的日期前來開庭。
實際上,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大概可分為兩個:
一是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二是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法院的處理方法一般是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如果還不能查明下落,則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此時法院會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
一是由於某種原因(正當理由),被告無法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則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實踐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要麼是因為女方有特殊情況需要被保護,要麼是不能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因此,想要離婚的一方其實可以針對具體不準離婚的情況進行處理。當然,有需要的話,也是可以聘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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