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而實踐中,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實是比較多的,那究竟應該怎樣才能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呢?若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感情確已破裂”是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一、婚姻基礎。
即指夫妻雙方的婚姻感情基礎,包括:雙方結合的方式、戀愛時間的長短和戀愛背景、結婚的動機和目的等。婚姻基礎好、牢固,一般產較基礎不太好的婚姻經得起時間和外界因素的考驗,夫妻感情也不會輕易發展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二、婚後感情。
婚姻感情是一個動態的、不斷髮展的東西,應而要客觀的評價一婚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還應審視夫妻雙方對婚後感情的培養和維護。用心經營的夫妻感情往往能建立穩固的婚姻家庭,婚姻家庭也不會輕易被擊垮。
三、離婚原因。
離婚原因是引發當事人提出離婚的導火索。有的是一點小事,不足以引起夫妻雙方感情的完全破裂;有的是嚴重的傷害,已使雙方發展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有的是長期積怨的暴發。因此,要明確當事人提出離婚的原因是屬於哪一種,還要結合其他的因素予以考量,以確定雙方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
四、夫妻感情的現狀。
有的雖然有陳怨或者感情基礎不好、婚後感情也一般,但如果雙方感情還算好,雙方有培養和發展的意願,只是基於一時氣憤而訴諸離婚的,仍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
五、有無和好的可能。
有充分考量了上述幾個因素後,還應考慮雙方有無和好的可能,如有,則不能草率認定雙方是否感情破裂,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認真作好調解工作。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四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這裏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主審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要想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據才行,否則不能認定感情破裂的,自然法院也是不會做出離婚判決。不過在訴訟離婚中,由於法律中規定必須要進行調解,因而夫妻最終離婚其實也是有可能被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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