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的訴訟風險有哪些?
第一、超過訴訟時效或追溯時效。具體表現在受脅迫一方行使婚姻撤銷權的訴訟和家庭暴力致使傷害的案件中。撤銷婚姻之訴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家庭暴力造成傷害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適用《民法》的規定,也就是一年。家庭暴力造成傷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遺棄、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行為的,追溯時效適用《刑法》的規定。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是委託人不懂得法律相關規定,沒有及時行使權利;其次是律師接受委託時審查不仔細,沒有認真瞭解案情,或者片面聽信當事人的陳述,沒有要求其提供充分證據以至草率立案。
第二、舉證不能的風險。這種風險的原因主要在於委託人,一是委託人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卻沒有及時就診、對傷情拍照,固定證據;二是委託人是離婚案中無過錯方,卻沒有取得過錯方有過錯的證據材料,因此無法索要賠償。這種情況是非常普遍的,在大多數離婚案中,獲取一方與他人非法同居的證據難度都比較大,證人難找,其他證據又少;三是委託人欲告配偶重婚,沒有取得充分證據證實被告方的犯罪行為的。由於律師原因造成的舉證不能主要是委託人自己取證不能,但提供了調取證據的線索且律師可以依法調取,而律師卻沒有及時依法調取,致使舉證不能。還有一種是證人不能出庭所導致的舉證不能。
第三、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造成舉證超期的主要原因一是委託人沒有及時提供證據材料,二是承辦律師的過失,忘記舉證期限;三是律師自行調取證據時間過長,又沒有及時申請法院延長舉證期限,導致獲得調取的證據時舉證期限已經屆滿。
第四、訴訟費過高的風險。主要是離婚案中無過錯方索賠數額過高,不能被法庭判決支持,反要支付相當高的訴訟費和律師費等費用。
第五、對案件性質認定失誤導致敗訴的風險。這主要是對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行為的性質認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妄自認定為重婚而告訴,審理後不會使對方遭到刑事處罰,也就是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第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風險。確切地説,這是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刑事案件受害人權利保護的一個空擋。在涉及婚姻家庭的刑事案件中,如重婚、故意傷害(家庭暴力造成的輕傷或重傷)、虐待、遺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犯罪行為,不僅觸犯《刑法》,而且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尤其是使被害人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損失和折磨,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規定不能再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這就使被害人的被侵犯的權利無法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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