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開結婚證明該怎麼辦
離婚在今時今日彷彿已經不是一個多麼困難的話題了,由於思想觀念等方面的發展,人們更多的考慮到了自身的感受,因此也就更輕易的能夠談離婚。而離婚的時候,是需要提供雙方結婚證作為證件的,那麼,當結婚證有損毀或遺失的情況時,夫妻雙方要起訴離婚開結婚證明的話,該怎麼辦呢?
離婚有2種方式:
第一、協議離婚: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帶各自的身份證、結婚證、户口本,照片,離婚協議書。
第二、起訴離婚:向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孩子出生證明、財產的相關資料。因此,沒有結婚證民政局不受理,只能起訴離婚,但是需要去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調取你的結婚登記表。
起訴離婚為何要結婚證:
結婚證是證實婚姻存續關係最直接的證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必須提供結婚證或其他相關婚姻證明材料。如果起訴要求離婚但確實又沒有結婚證,只要還有其他材料能證明婚姻關係存續的,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
無結婚證怎樣開結婚證明: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毀損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其次,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一份户籍證明,前提是夫妻雙方的户口在同一個户口本上,以户口本的信息來證明夫妻關係。
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閲並複印婚姻登記檔案。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地十五條的規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制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制度,準確掌握本單位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的保存情況。”
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因此婚姻機關有可能因婚姻登記檔案已移交而無法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此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婚姻檔案存放地。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後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因此,婚姻檔案存放地為婚姻登記機關的同級國家檔案館。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七項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閲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於當場查閲;複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複印件亦可證明婚姻關係存在,當事人可持加蓋公章的婚姻檔案作為婚姻關係的證明,然後憑婚姻檔案到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如若起訴離婚,結婚證是必不可少的,即便沒有結婚證,起訴離婚開結婚證明也是必需的,因此如果大家恰好有相關需要的,可以根據以上規定,準備好證件向有關部門申請開結婚證明,而如果有需要進行起訴離婚方面信息諮詢的朋友,也可以直接向本站在線律師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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