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感情不和一方不離婚怎麼辦
一、如果夫妻感情不和一方不離婚怎麼辦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對此有兩種處理方法:
(1)不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而由當事人雙方的親友、所在單位、羣眾團體、調解委員會等部門進行調解。調解是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一項重要而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由於夫妻關係中包含着複雜的感情因素,夫妻矛盾既有疏通、緩和的可能,也有激化的可能。調解的作用就在於促進夫妻雙方矛盾的緩和,幫助當事人雙方提高認識、分清是非,使雙方當事人慎重考慮,珍惜感情.有利於家庭關係的穩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有兩種調解方式,其中的一種就是訴訟前的調解,即上述有關部門的調解。這些部門對當事人矛盾糾紛的真實情況比較瞭解,對於夫妻之間的小糾葛、不足以導致離婚的小矛盾,可以做好説服工作。當然,現實生活中還存在這樣一些現象,如單位借調解之名,干預或阻止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如果調解和好,則維持夫妻關係,如果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則由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如果調解無效,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問題和財產問題仍不能達成協議的,則向法院起訴離婚,進入離婚訴訟程序。法院受理離婚案件,首先進行調解,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能調解和好,也可能調解離婚,還有可能調解無效,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感情狀況依法判決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從目前各方面情況看,對於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是主要的方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離婚了孩子要改户口嗎
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歸一方撫養的,要不要改户口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由此可以知道,雙方離婚的方式還是有很多種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離婚的方式,一般如果只有一方同意離婚,最常見的方式就是訴訟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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