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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怎樣才能不承擔債務需要怎樣辦理

離婚3.02W

一、離婚時怎樣才能不承擔債務需要怎樣辦理

離婚時怎樣才能不承擔債務需要怎樣辦理

離婚只要證明夫妻一方所借債務為個人債務,另一方也就可以不承擔債務了,一般有以下幾點證據可以證明:

1、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比如在借條中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樣的情況比較少,因為一般情況下夫妻間財產、債務約定是祕密的,第三人無法得知,而在該類型糾紛中,夫或妻必須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進行舉證。

3、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如在婚前或離婚後產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離婚債務的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1、共同債務: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個人債務:男女一方在婚前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後所負的、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應由本人負責清償。按照雙方約定由個人清償的債務,也由本人償還。

三、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情形除外。

如這類離婚的當事人可以證明屬於我國的法律規定,屬於一方債務的,可以進行相應的舉證。遞交這類案件的證據和訴訟書,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有相關的辦案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