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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認定過錯

離婚2.43W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的規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過錯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過錯在法律上的規定是:

離婚時如何認定過錯

(1)重婚。重婚不但違反了《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還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應負刑事責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因此,離婚時認定是否存在過錯賠償,由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綜合判斷,從而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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