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過錯方認定如何進行?
一、新婚姻法過錯方認定如何進行?
離婚過錯方是指夫妻二人中因某一人單方面的過錯導致婚姻破裂並離婚。
1、離婚過錯方過錯行為種類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
2、離婚過錯方重婚
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3、離婚過錯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4、離婚過錯方家庭暴力
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離婚過錯方過錯方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要求幫助,請求補償和過錯賠償制度構成了婚後保護弱者或無過錯者的三道關口。它們的建立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男女平等原則、個人所有權的公平原則及保護弱者原則。給予弱勢方的幫助,對付出義務較多方的“補償”,對無過錯方的“賠償”,充分發揮了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和經濟生活功能,保證了自由離婚的同時又對有過錯方進行了懲罰,這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會資源的組合未盡優化的國情下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是這三種制度在實踐運行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1、離婚過錯方幫助權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離婚經濟幫助是一方生活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生活水平來判斷,客觀上難以把握。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過於模糊,也沒考慮婚前婚後生活對比的困難;請求幫助的時間,只能在離婚時提出,而且這種幫助的實現是一次性的,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後,是不能再請對方給予幫助的。因此,受助者是難以得到真正的幫助的。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對離婚時處於劣勢的一方的幫助適用於男女雙方,實際上還是傾斜保護離婚婦女的權利。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事實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離婚時,婦女在經濟上處於劣勢。幫助原則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制度上的體現,充分顯示了法律扶助弱勢的人道主義精神。而在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我國,大多數婦女在離婚後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護。他們的經濟實力和生活水平與婚姻存續期間相比顯著下降。
為更好地落實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幫助權”的獲得,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應在以下幾方面加以確定和完善:
1、放寬經濟幫助的條件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着試用條件過於苛刻,受助者範圍小,住房幫助難以落實等問題。因此需要放寬經濟幫助的條件,規定只要離婚使一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法律也無須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為經濟幫助的形式。
2、對生活困難重新定義
夫妻離婚後一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屬於生活困難,對於離婚後,一方即使能夠維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續期間明顯下降,也可視為生活困難。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離婚的夫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着毆打,捆綁強行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的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上精神上帶來一些後果,這就是屬於家庭的暴力,是屬於一種過錯行為,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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