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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出軌過錯方財產分配是怎麼認定的?

一、離婚時出軌過錯方財產分配是怎麼認定的?

離婚時出軌過錯方財產分配是怎麼認定的?

離婚時有過錯一方少分財產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91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發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與她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持。(你如果有證據那就好辦,但是如果對方僅僅是上網與其它女人説些過火熱的話,偶然有些事情發生,這個與法條中規定的“與她人同居”,是不相符的,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是指長期穩定地共同居住。)

三、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1092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對於離婚時出軌的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進行界定,是否屬於有過錯情況,如果屬於有過錯情況的,那麼就可以按照上述情況來分割處理,如果不屬於離婚過錯情況的,那麼還是需要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