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異地訴訟離婚手續
異地訴訟離婚手續: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
在離婚案件中,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區或鎮的基層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任命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告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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