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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離婚1.02W
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一般情況下,誰主張,誰舉證。但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標籤:離婚 證據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