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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能撤銷嗎,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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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能撤銷嗎 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現實中,有的人是因為生活中的一些小事情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冷靜下來之後卻又不想離婚了,但這個時候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那此時起訴離婚能撤銷嗎?也就是説已經被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是否還可以撤訴?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起訴離婚能撤銷嗎

起訴離婚後可以撤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2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上述規定是基於維持家庭的穩定和培養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時也是對那些視離婚為兒戲的人一種限制。但這個規定也不是對離婚撤訴後所有案件都是這樣處理,對離婚撤訴後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這就需要當事人提供有力的證據,證實“新情況、新理由”,否則,法院在六個月內,是不會重新立案的。

但有一個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就是當起訴後發現法院沒有管轄權,有些沒有經驗的法官會勸你撤訴,然後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茫茫然撤了訴,再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時,又被告知半年後才能起訴時,當事人有一種被愚弄的感覺。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正確的做法是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而不是撤訴之後又重新去起訴。

二、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户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各項相關證據;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機關、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登報資料等證據。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報警記?、證人等相關證據;

2、 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子女户口、出生證明、身份證;

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有關居住情況等證據;

3、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應提交開户銀行名稱、銀行帳號、存摺等;證明有股票,應提交開户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股票資金對帳單等;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等;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但嚴格來説這裏不應該叫做撤銷,而應該是撤訴。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只要法官尚未對案件作出判決的,那此時原告都是可以申請撤訴。而要是訴訟過程中,原告不出庭的話,則也是會按照撤訴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