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後需要什麼材料辦理離婚?
一、離婚冷靜期後需要什麼材料辦理離婚?
離婚冷靜期後辦理離婚的材料有:
(1)户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失業者還須持失業證)。
(3)雙方離婚介紹信。離婚介紹信應由:有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村民和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從業人員、失業人員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跨區應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鎮婚姻登記專用章。)
(4)雙方各自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各自陳述離婚意願及原因。
(5)雙方達成協議的協議書,是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作出的文字協議。
(6)雙方的《結婚證》(二份)。
二、離婚的法律特徵
第一,解除婚姻關係以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後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第二,解除婚姻關係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願,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解除婚姻關係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羣眾團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都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關係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後果。婚姻關係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係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後果。
對於離婚冷靜期的具體規定,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離婚原因和雙方協商的情況下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必須在協議離婚的前提下才可以適用離婚冷靜期,而訴訟離婚的情況下是不可以適用於離婚冷靜期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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