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過了不離婚需要做什麼?
一、冷靜期過了不離婚需要做什麼?
不需要做什麼。但是夫妻雙方已發生法律效力和產生法律後果,當事人因離婚就達成的協議,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應予以遵守,全面履行。如果離婚後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可以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顯然,婚姻關係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處理。
(二)離婚協議應屬於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籤,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離婚的冷靜期是協議離婚的必經過程,如果冷靜期過了不想離婚雙方的婚姻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想離婚需要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協議陸渾的法律效力是屬於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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