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中離婚冷靜期是否需要?
一、在離婚中離婚冷靜期是否需要?
離婚中需要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協議離婚會有30天的冷靜期,在30天內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協議要公證嗎
有些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可能出於各種考慮有將協議公證的打算。但是,按照現有婚姻法律法規,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達成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不生效。
也就是説離婚協議書不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或在法院調解時存入卷宗裏,這份協議書其實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基本上等於廢紙一張。
而且民政局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受法律保護,法院調解時存入卷宗裏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基本屬於浪費錢的多餘動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離婚冷靜期的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自《民法典》實施後,協議離婚則需要離婚冷靜期,但是如果婚姻雙方的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則並不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也就是説,只有夫妻雙方當事人是自願的採取協議離婚時才需要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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