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離婚賠償有哪些原則?
一、判離婚賠償有哪些原則?
(1)適當補償原則。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不能完全客觀地以金錢計量和賠償。因此,其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在離婚案件中,訴訟主體本身社會地位的不平等決定了適用這一原則的必要性。在離婚案件中適用公平原則時,如果無過錯方為女方,應考慮婦女本身所處的不利狀況,確定給其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以彌補其所受到的精神損失,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撫慰;如果過錯方的侵權行為情節極其惡劣,已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後果,賠償數額則應相應提高,使過錯方在經濟上不能佔到便宜,以示公平。
(3)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此原則賦予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依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法官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及相關民事政策的規定,根據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的具體情況,確定一個相對較適當的賠償數額。賠償數額的確定,既不能過低也不能過高,過低可能導致片面強調象徵性,根本起不到撫慰受害人、彌補其內心痛苦和悲傷的作用,亦起不到懲罰、制裁過錯方的作用;過高則可能導致片面強調懲罰性,有悖於離婚自由原則,避免無過錯方以賠償鉅額精神損失費為同意離婚的條件要挾過錯方,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總之,離婚案件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更多地涉及到倫理、道德、感情的因素,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充分考慮離婚案件的特殊性,使賠償數額的確定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如何辦理?
經法院判決離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書,因為法院生效後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所以當事人不需要將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換離婚證。但離婚判決書要配合生效證明一起使用。
當法院不主動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時,當事人領取離婚裁判文書後,應在文書生效後及時向法院申請開具生效證明,以免日後辦理相關事務時發生不必要的延誤。
三、未辦理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有哪些不利影響?
1、給當事人帶來諸多生活不便併產生矛盾。主要表現:當事人離異後,在申請再婚、產權變更或户口分户等事項時,離異當事人一旦不能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生效證明書,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均拒絕辦理,導致當事人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間產生矛盾。
2、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當事人手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去辦理相關事項(如申請再婚、產權變更或户口分户等),卻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未有人民法院判決生效證明書為由拒絕,在此情況下,當事人會對人民法院的裁判效力產生懷疑,從而損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3、拖延辦理耗費更多人力財力。從當事人層面看,當事人離異後,可能遠走他鄉,再到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書,必然加大費用支出,增添麻煩;從人民法院層面看,具體案件的判決生效證明書,須經承辦該案件的法官出具後再加蓋人民法院院印,而由於存在法官調動、退休等客觀情況,有些離異當事人在判決離婚若干年後,要求原審人民法院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書面臨耗時費力的實際困難。
在法律上法官審判案情時,不管案情的內容是哪些都會存在一些原則,這些原則都是為了保證人們最後能有一個公平的結果,在審判婚姻案件時,會存在撫養權,財產分配等等問題,所以法官在進行判決時都會依照這些原則來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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