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1、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是指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其行為造成的實際的財產損失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
2、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原則,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對於人身傷害,第一,不能用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其次,不能以金錢計算其價值,既不能用金錢計算出受害人損傷器官的價格,也無法用金錢補償人身傷害的本身;再次,對人身傷害如致死、致傷、致殘,應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因醫治傷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損失多少財產,就應當賠償多少財產。
對於精神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以財產賠償為之。純粹的精神利益損害和精神痛苦,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沒有其他更合適的救濟方法。
3、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原則,亦稱損益同銷原則,是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原則。
4、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原則,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由於混合過錯的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的原則。
5、衡-平原則
衡-平原則就是考慮當事人經濟狀況的原則,基於公平、合理、正義,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糾正不公平的後果。
注意的問題:第一,適用衡-平原則前提必須是已確定賠償責任構成,在此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大小時,適用這一原則;第二,衡-平原則的適用順序,應當在適用前四個原則之後;第三,適用衡-平原則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考慮最多的是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其它有如社會風俗、習慣、輿論、當事人身份、特殊需求等等;第四,適用衡-平原則,應當為加害人及其家屬留下必要的生活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財產損失賠償是需要按公平、合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只要讓他人的利益受損,就需要按規定進行賠償,同時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原則來進行確定,可以按損益和過失相抵的原則來進行處理,也可以按完全賠償和財產損失的原則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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