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訴訟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據調查顯示,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大多數都是會先選擇協議方式,而之後發現可能並不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之後才會轉為訴訟離婚。但是在訴訟離婚中也是有條件要求的,那究竟訴訟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訴訟離婚的條件,主要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在婚姻法解釋中還有一些情形,被歸納為:有的屬於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於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於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
二、離婚起訴書應當有哪些內容
離婚起訴書是訴訟離婚所必須的,應當具備哪些內容?
(一)離婚起訴書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範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係等。
(二)離婚起訴書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三)離婚起訴書要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離婚起訴書寫完後,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説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對於不同方式下的離婚,法律方面要求滿足的條件不同。雖然説離婚自由,但也是在法律範圍內的自由。如果不能滿足規定的離婚條件,那麼最終自然不能達到離婚的目的。至於訴訟離婚的條件,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具體瞭解一下。在離婚的過程中若有需要的話,也是可以委託律師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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