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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願意離婚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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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願意離婚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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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有兩種途徑,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其中協議離婚,要求夫妻能夠在離婚的相關事宜達成一致,否則就不能採取這種方式離婚。那現實中,要是配偶不願意離婚的話,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辦才好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配偶不願意離婚應該怎麼辦

民法典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即夫妻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意離婚,或者雙方對是否離婚達成了一致,但是對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存在爭議的,則可以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程序:

1、要求離婚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1)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起訴狀;

(2)《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3)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證據材料;

(5)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最好附上財產清單。

2、審理離婚訴訟案件

(1)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狀後,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的行為。調解達成協議後,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就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3)開庭審理。

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按照下列步驟進行: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如果是公開審理,還應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而後,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對案件進行判決

在判決前還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訴訟。

現實中要是一方想要離婚,但配偶不願意離婚的話,此時肯定是無法通過協議方式解除婚姻關係了,但並不代表不能解除,這種情況下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來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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