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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委託律師律師會做些什麼?

離婚2.27W

(1)前期律師談判

訴訟離婚委託律師律師會做些什麼?

很多即將離婚的夫妻,已經難以心平氣和的坐下談判,由於雙方缺乏互信,更是對爭議的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但不能因此就認為沒有談判的必要或斷定再沒有談判成功的可能。在男女雙方難以談判的情況下,可以請律師協助談判,注意技巧,有時是可以談判成功的。

律師可以運用法律知識説服對方;

律師可以憑藉經驗技巧把握對方心理;

律師可以起到中間人協調作用;

律師可以促進談判且避免留下離婚後遺症;

相信在律師的參與下,就會有一份談判成功的希望,這樣可以避免訴訟,避免進一步的矛盾激化,避免感情再受到傷害。因此説,訴訟前的談判是應該有的,此為第一部曲。

(2)訴訟階段的談判

如果雙方矛盾較深無法談判成功,或者對方蠻不講理無法交流,或者對方拒絕談判,此時再進入訴訟階段。

法院要審查離婚當事人之間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同時會一併處理財產問題和子女問題。

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一般會判決不予離婚,當然就不會再處理財產問題和子女問題。

訴訟過程中依然需要談判,法官會主持調解,律師也會參與調解,可以在法庭上談判,也可以私下談判。訴訟階段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有着思想壓力,律師如果注意火候,注意技巧,仍有促使雙方談判成功的可能。在訴訟階段不理智的當事人有時是情緒激動,難以靜心談判,甚至仇人相見分外紅眼,因此此階段談判相對較困難,仍應當以訴訟為主談判為輔,以訴訟逼談判,以戰逼和。

離婚訴訟是法律的最後屏障,也是離婚當事人最後的選擇,訴訟不是萬能的,但沒有訴訟是萬萬不能的;訴訟影響着參與訴訟的每位當事人;當訴訟存在風險、需要付出成本——金錢和精力,離婚當事人就會考慮選擇訴訟還是私下和解;當前期談判未果時,才有了離婚第二部曲——訴訟,當第一次訴訟無法解決問題時,離婚當事人經過權衡、經過訴訟的洗禮後往往又會選擇第三部曲——後期的談判(甚至是第二次的訴訟)。

(3)後期律師談判

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離婚當事人可以等到6個月後再次提出離婚訴訟。但是,這樣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男女雙方都是一種傷害,並且6個月也是一個漫長的時間,是一種痛苦的煎熬。

在這期間律師完全可以協助當事人再次就離婚問題進行談判,並且談判成功的可能性比前兩次談判成功的可能性更高,因為經過一次離婚訴訟,離婚夫妻雙方已經筋疲力盡,或已經想開看透,或已心平氣和,或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第二次訴訟,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律師協助談判,充分運用律師後期談判的技巧和經驗,相信談判會成功。

委託律師是看個人的意願和經濟狀況。主要是經濟狀況,涉及訴訟的案件,一般都涉及很多程序和證據的問題,普通人是很難處理得當的,並且往往自己付出的財力、物力等與案件結果有很大差異。

首先,根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其次,在離婚訴訟中,律師在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必須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律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離婚率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離婚訴訟的情況的時候。要注意及時的聘請專業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