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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患何種疾病可以監外執行?

一、犯罪人患何種疾病可以監外執行?

犯罪人患何種疾病可以監外執行?

嚴重的傳染病、反覆發作的、嚴重呼吸系統疾病、嚴重神經系統疾病等,對於上述疾病都是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當地的司法鑑定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認定。

法律中規定的監外執行的疾病有嚴重傳染病、反覆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嚴重呼吸系統疾病、嚴重消化系統疾病、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併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徇私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對於確實是無法自理的疾病,那麼是要保外就醫處理的,另外對於監外執行的認定,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可以結合相關證據來進行分析處理,符合條件的才可以辦理。

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在,監外執行,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保外就醫。但也不是隻要罪犯生病,就可以申請保外就醫,此時我國對申請保外就醫的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要求,並且也對其中的疾病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