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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起訴離婚不判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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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次起訴離婚不判離怎麼辦?

第三次起訴離婚不判離怎麼辦?

第三次起訴離婚不判離可以在充分準備材料的情況之下再次的提出訴訟,起訴離婚是不是成功,不在於幾次起訴,而是在於起訴理由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充分,離婚主要是看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經過法院認定感情確實破裂,第一次就可以辦理離婚,起訴理由不充分,即使幾次起訴,法院都不會判決離婚的。

關鍵取決於是否構成法定離婚條件。只要構成法定離婚條件,法院會酌情做出離婚判決。

二、什麼情況下才能被判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既然已經與之分居,那麼可對照上述標準,在合適的時間起訴,法院會判決離婚的。

三、證據是離婚理由和事實的依據是什麼?

原告提出離婚,首先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實依據,讓法院有理由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存續關係到達終點,無法挽回,應該判決離婚。只有這樣,法院才會酌情做出離婚判決。而原告提出事實的真實存在性,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實。證據必須與原告提出的事實相關聯,真實可靠,經得住檢驗。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離婚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是很多人第1次提起離婚根本就沒有被法院所採納,並且就多次提出離婚,仍然沒有被判決離婚,此時就已經應當收集儘可能多的證據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那麼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