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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多久可以拿到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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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冷靜期多久可以拿到離婚證?

冷靜期多久可以拿到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三十天之內,需要雙方共同申請離婚證,如若沒有到場,則視為撤回離婚蛇申請。

1.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三十天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相關證件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天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上述通知有兩個“30天”,一個是冷靜期,另一個是冷靜期屆滿後的“30天”,在這第二個“30天”內,如果沒有到民政部門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則視為撤銷。

3.當然,如果雙方都明確要離婚,在第二個“30天”內,可以帶好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所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冷靜期的優缺點是什麼?

(1)離婚冷靜期的優點

離婚冷靜期給夫妻雙方一個冷靜思考的空間,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後一次努力,這多少有點心靈雞湯的味道——在不美好的現實中,要學會樂觀、忍耐、堅持。比如有的夫妻一時衝動,辦了離婚之後又後悔不及,對於這種情緒化離婚,離婚冷靜期當然是必要的。

(2)離婚冷靜期的缺點

離婚冷靜期並不適用所有離婚者,如果已經達到了准予離婚條件,再給予“冷靜期”不但無濟於事,還會無謂地給當事人辦事添堵,浪費司法資源。

比如有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沒有挽回餘地了,再強加一個冷靜期,多半隻會讓情況變得更糟糕。尤其是,如果離婚案中涉及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還強制要求夫妻雙方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離婚,那麼就有縱容暴力、催生悲劇的可能。

對於僅一方衝動而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法庭通常是判決不準離婚,且判決原告六個月內不得再起訴。這就有足夠冷靜期了,沒有必要再另行給予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後還有等30天后領取離婚證,離婚的冷靜期可以給雙方多一些思考的空間,用於挽救婚姻,但是也有一定的缺點。如果出現必須要離婚的情況,再給予離婚冷靜期,會造成資源的浪費。除此之外,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程序。

標籤:冷靜 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