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債務離婚後是否共同承擔?
在夫妻離婚時,最關注的三個問題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其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問題,一直都是夫妻雙方十分關注的,畢竟“大難臨頭各自飛”,誰也不想多承擔對方的債務。那麼,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債務,是否屬於婚後共同債務?離婚時,要不要承擔這部分的債務?
一、婚前債務屬不屬於婚後共同債務
一般而言,婚前欠的債屬於個人,不屬於雙方共同債務。婚後債務,而且必須用於共同生活,才屬於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二、夫妻婚前個人債務的承擔的一般處理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
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綜上所述,婚前的個人債務不屬於共同債務,在離婚時不需要對這部分債務進行分割。誰負債誰償還,不連帶配偶。但是,如果該部分債務屬於借款,並且借款用於婚後生活所用,那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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