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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債務婚後是否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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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債務婚後是否共同承擔?

作為夫妻是要有難同當的,在關係存續期間有債務問題也要一起面對。但是在結婚之前關於的財產問題是一定要説明白的,如果一方有債務糾紛那麼作為夫妻婚前債務婚後是否共同承擔呢?小編這就為大家詳細的解答一下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

一、婚前債務婚後是否共同承擔?

1、婚前債務是一方的個人債務,不用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2、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承擔一半。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二、什麼樣的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

(一)應作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借款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也指出:“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就對應債務的免責條件為:要麼是已經讓第三人知道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要麼是債務沒有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債權人並不知道夫妻之間對於財產的約定,而借款確已用於婚後家庭生活的,則歸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要承擔還款的責任。

(二)須夫妻共同承擔的欠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3)項之規定,雖然夫妻一方經營所負債務,可以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個人清償,但必須是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説,欠款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確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生存一方應當對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夫妻雙方要共同償還 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第25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也就是説,一般情況下,即使夫妻財產已經分割了,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要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想自然是可以的,如果不想也沒有問題,因為婚前債務是個人的債務,並不是夫妻共同的債務,因為在債務發生時並沒有婚姻關係,所以此時的債務是可以不用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