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新規 新增30天冷靜期,這5種財產不予分割 另一方爭也沒用嗎?
一、民法典離婚新規,新增30天冷靜期,這5種財產不予分割,另一方爭也沒用嗎?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財產分割規定
1、婚前一方全款買的房子
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買的房子,那麼離婚時另外一方不能分割;如果買房時間是在婚後,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方貸款購買,但婚後另外一方也參與了還貸,那麼離婚時另外一方還貸的部分應該歸還。
2、婚前一方父母出錢買的房子、汽車
如果一方父母在雙方結婚以前已經出錢給其子女購買了房子、小汽車,離婚時另外一方都不能進行分割。
3、一方父母去世留給其子女的財產
一方父母去世,遺囑明確説明把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那麼繼承的遺產屬於其個人的婚內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外一方是無權分割的。
4、一方的工傷補償款
工傷補償款是有明確用途的,只能用在治療工傷以及後續的康復上。如果一方有工傷補償款,在離婚時另外一方是不能分割的。
5、婚前男女雙方的個人物品
婚前男女雙方的個人物品,都不屬於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都不分割,包括個人的衣服、鞋帽、電子產品、化粧品、包等物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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