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概念與特徵是什麼
一、離婚冷靜期的概念與特徵是什麼
所謂的離婚冷靜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其法律特徵包括:第一,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第二,離婚冷靜期的基本作用,是設置一個時間門檻,促使自願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改變現行登記離婚基本上是“即申即離”,無法防止一時衝動、草率離婚的現狀。第三,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是否真實,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序。
二、“離婚冷靜期”相關規定
在訴訟離婚方面,法院系統在司法實踐中較早的進行了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在協議離婚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經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就知道了,離婚冷靜期的概念和特徵如下:所謂的離婚冷靜期的意思,其實就是指已經結婚的婚姻雙方男女,在想要離婚的前提下,親自到有關機關申請,之後有關機關就在收到男女雙方的申請那一天開始,計算一個月讓男女雙方冷靜一下,如果有一方在這期間不想離婚的,那這個人都可以申請撤銷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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