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拒不執行應該怎麼辦?
一、離婚協議拒不執行應該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二、強制執行怎麼中止
強制執行是法院利用國家力量來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是什麼?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案件當中,一般情況下可能會涉及到一些財產方面的規定,比如説法律文書當中最終確定某項財產歸屬於男方或者是女方所有,如果其中一方不予以配合財產的轉移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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