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協議不執行怎麼辦
一、離婚財產協議不執行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後,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就孩子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付、增加、減少等糾紛起訴至法院的,應列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
最後,為大家説明一下,可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由法院製作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第二類是其他機關製作的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公證機關製作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仲裁機關製作的由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第三類是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仲裁裁決書。
二、協議離婚可申請強制執行麼
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有着嚴格的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凡不在此範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強制執行。
這些文書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做出這個文書的都是國家機關或社會機構。離婚協議,是個人之間的約定,顯然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確認孩子撫養費的負擔問題。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因此,法院必定會對支付撫養費做出一個判決。那時就可以憑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雖然離婚協議在辦理了存檔登記之後也會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卻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於是離婚之後若是出現一方不遵守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情況,另一方也無法直接拿着離婚協議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時只能依法格外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判決之後,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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