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能否申請家庭保護令?
夫妻離婚後不能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裁定,內容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50米至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按照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但當受害人及其監護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時,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組織(受害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可向法院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保護令”,最好是書面提出;情況緊急時,也可口頭申請。申請時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有證據的還應提交相關的證明。如傷情照片、報警證明、證人證言、帶有恐嚇等內容的電話錄音、短信、聊天記錄等。
對於緊急保護令申請,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於訴中保護令,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並根據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保護離婚案件中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的人身安全,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根據案件當事人的申請,經審查後核發的具有強制力的裁定,因此申請保護令的條件之一,就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必須是離婚案件的當事人。
若男女雙方已經解除婚姻關係,就不具備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條件。
上文説,離婚後便不能再申請人身保護令,但是前夫仍然暴力威脅、騷擾前妻,怎麼辦?如果前夫繼續騷擾的話,前妻可以將前夫的電話號碼加入黑名單,以避免短信或電話騷擾以外,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正常進行而採取的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受害人可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向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當事人離婚後就不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了,如果離婚後仍遭受暴力威脅可報警求助。
當夫妻婚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説已經離婚後,就不能申請家庭保護令了,家庭保護令為保護受害者或家屬不收到暴力、威脅等做出的安全措施,這是在離婚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進行的。如果受害人或者親屬再受到暴力威脅等,可以報警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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