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事人有什麼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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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選擇離婚的話,此時有協議方式和訴訟方式可供選擇。但不管是選擇哪種方式,此時法律都賦予了一定的權利。而在起訴離婚中,自然也就是訴訟權利了。那大家知道離婚當事人有什麼訴訟權利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一)訴訟權利
1、有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權利;
2、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有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有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文書的權利;
5、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有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要求重新鑑定、勘驗、補充調查的權利;
7、有進行辯論的權利;
8、有請求法庭支持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
9、有查閲庭審筆錄並申請補正的權利;
10、原告有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對本訴予以承認或反駁提起反訴的權利;
11、有提起上訴的權利;
12、有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權利;
13、在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內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二)訴訟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聽從法庭指揮,遵守訴訟秩序;
3、提供證據;
4、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二、離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1、當事人應當圍繞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不提供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2、提供書面證據,應按時間或種類依次排列編號,並用標準A4紙裝訂整齊。
3、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4、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調取的證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但應提出書面申請,説明理由,並提供證據線索。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5、在有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6、提供證人或證人證言的,應當説明證人的基本情況及住址、聯繫電話。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並預付證人出庭作證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補償等費用。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7、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8、當事人舉證要求是,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不得指使、賄買他人作偽證,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實中,要是夫妻無法就離婚協商一致的話,那麼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起訴離婚了,最終也不一定會得到離婚判決。此時,還需要看是否能夠認定夫妻之間感情已經破裂。這就需要離婚當事人收集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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