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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時當事人有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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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時當事人有什麼權利

離婚案件中,作為當事人的主要就是兩方,即原告與被告,也就是我們説的夫妻二人。此時由於當事人所處的地位不同,那麼能夠享有的權利也是不同的,究竟起訴離婚時當事人有什麼權利?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起訴離婚時當事人有什麼權利

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有哪些?離婚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3、有申請案件承辦人及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迴避的權利。

4、有提供證據的權利。

5、有辯論的權利。

6、有申請法院調解的權利。

7、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有提起上訴和申訴的權利。

8、有自行和解的權利。

9、有查閲庭審材料的權利。

10、有複製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1、有就有關事項要求重新鑑定、調查和勘驗的權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

13、被告有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權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達起訴狀和進行答辯的權利。

15、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起訴離婚時當事人有哪些義務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必須履行下列義務,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也不例外:

1、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正確地行使訴訟權。

2、必須遵守訴訟秩序。

3、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包括離婚與否,財產如何分配,子女怎樣撫養等負有舉證責任。

4、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

三、未盡夫妻義務能起訴離婚嗎

不能。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條規定是倡導性的規定,是道德原則。《婚姻法解釋(一)》第3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夫妻一方違反其他法定條款,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遺棄等行為,或與他人同居的,他方可以依據其他法定條款和《婚姻法》第四條合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並給當事人一個“説法”。

一方面,起訴離婚時當事人享有一定的權利,但與此同時也是負有相應義務的,正所謂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沒有隻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的道理。而在離婚訴訟中,當然要是不清楚具體該如何打官司的話,此時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本站網站為你推薦你所在地區經驗豐富的律師,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標籤:起訴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