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離婚訴權規定有哪些?
最新規定了男方離婚訴權有在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本條是關於男方離婚請求權行使時間的限制性規定。本條旨在特殊保護婦女、胎兒、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限制了男方的離婚訴訟權。
①原則上,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此特定時間之外,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本條文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並未違反婚姻自由原則,也未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也不涉及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問題。
②如法院未發現女方懷孕而判決離婚,宣判後女方發現懷孕而上訴的,經查明屬實後,二審法院應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不必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③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的,不受本條限制。本條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婦女、胎兒、幼兒的權益。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出於某種緊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對離婚及其後果已有思想準備,如不及時受理,可能更加不利於對孕、產婦和胎、幼兒的保護。在上述期間內,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也應准許。
④解除同居關係不適用本條規定。同居關係與合法婚姻關係性質不同,同居關係僅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狀態,而婚姻關係則是法律保護的男女共同生活狀態,男女雙方之間在身份關係、財產關係方面都與同居男女有很大不同。當事人選擇同居而非結婚,表明其並無意願尋求法律保護同居關係,故對於男女一方僅主張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條規定只適用於具有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不適用於同居關係。
在女方懷孕期間若是男方提出離婚,法院是不會支持的,在妊娠期的6個月之內男方提出離婚也是不可以的。還有一種情況是分娩後一年內男方提出離婚,法院也不會支持,男方的離婚訴訟權主要是限制在這三種情況,若是女方提出離婚,那麼就不受此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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