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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退婚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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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退婚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男方退婚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男方退婚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有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定,一般情況女方是應該退還男方所付的彩禮錢的。

1.在男方已經向女方付過彩禮錢,但是之後男女雙方並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男方想要退婚,此時,對於女方退還當時男方所付的彩禮錢的這種做法我國人民法院是給與支持的。

2.在男方已經向女方付過彩禮錢並且男女雙方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雖然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只是有夫妻之名但是無夫妻之實的。這種情況下男方想要退婚,女方也應該退還當時男方所付的彩禮錢。這種情況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3.在男方已經向女方付過彩禮錢後造成男方的經濟造成嚴重傷害,並且負債累累的情況下,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男方想要退婚,女方是應該退還當時男方所付的彩禮錢。這種情況國家的法律事給予保護的。

因此,男方想要退婚的情況下,男方所支付給女方的彩禮錢女方是否應該返還的主要依據是男女雙方是否有婚姻關係。如果男方給女方付過彩禮錢但為有婚姻關係的,根據規定,如果男方想要退婚,女方是應該返回給男方彩禮錢的。彩禮錢的返還也是有法律保護的,有三年的訴訟時效

二、彩禮返還的限制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三、減少返還數額的情形有哪些?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綜合上面所説的,男方退婚彩禮是否要給這都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定 ,一般只要雙方登記了結婚,而且也生活在一起,那麼男方退婚是不能要求女方退還彩禮,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