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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離婚2.51W

一、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重婚,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即持續性、經常性的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如通姦、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

(5)另一方無過錯,即沒有上述行為,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如各自與他人同居,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出損害賠償;

(6)當事人必須前起訴離婚才能依法捉出損害賠償請求;

(7)必須因嚴重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即包括物質上的損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損害。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認定情況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即沒有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能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單獨提起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這是因為,離婚損害賠償是因離婚而發生的連帶請求權,它與離婚訴訟不可分離,屬於本質的必要合併之訴。因此,即使是在離婚訴訟中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於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亦不予支持。

(2)符合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由於人民法院已經進行過告知,原告不提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

(3)符合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無過錯方(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處理時與其他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對於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一審時不主張權利而是在二審時提出新的主張的,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應發回重審。

對於離婚造成了一方損害的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界定,一般情況下對於造成了傷害的,是需要按照造成的傷害來進行賠償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