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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的離婚有離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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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院判決的離婚只有離婚判決書,沒有離婚證。離婚證,是申請離婚的男女雙方就財產處理、子女安排等達成的一致意見由民政部門所頒發的離婚憑證。
對於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本身就是合法有效的離婚憑證。因此,二者都是證明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有效憑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院判決的離婚有離婚證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