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淨身出户的條件具備是什麼
一、離婚淨身出户的條件具備是什麼?
二人協商,一方願意淨身出户,法律上來説一般沒有強制的,即使一方出軌等,法律規定可減少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事實操作中,這類事情一般至多是少分一些,而且數額一般比較小。
婚姻關係中一方有外遇出軌,屬於違反《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屬過錯方。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前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注意,僅僅只是“可以”少分或不分,就是説也可不這麼分,甚至多分也不違反法律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出軌與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上的必然聯繫。所以説,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有過錯一方自願淨身出户的話,無過錯方很難通過法律手段使其淨身出户。
二、離婚財產分割
夫妻在離婚時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説: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訴訟離婚還想讓對方淨身出户這是不可能的,有重大過錯會影響到財產的判決,但是,不會很大程度上的有重大過錯的這一方就絕對的少分。如果對方也不願意淨身出户,通過法律的手段讓其淨身出户是無法實現的。家庭財產的這些收入有一部分本身就是兩個人共同努力的結果,想要一個人侵佔的想法是比較自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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