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男方構成淨身出户的條件
一、離婚案中男方構成淨身出户的條件
通常,離婚時財產分割遵循以下原則:若能雙方協商一致,或者簽署有真實有效的內部協議,則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辦法協議一致的情況下,由法院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進行判決分割財產——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傾向於保護為家庭付出較多利益者,往往可以多分;另外無過錯方可以主張多分並且要求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包括了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也就是説,如果協議離婚中,一方自願或答應淨身出户,法律並不干涉。在訴訟離婚中,男女雙方簽署協議,以其他權益作為交換條件,約定男方淨身出户,只要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同樣視為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庭調解的過程中,一方自動放棄分割財產的權利主張,則有可能淨身出户。
除了以上的情況我們不難看出,不管在任何情況下,男女雙方離婚時,雙方都有權獲得財產權益;只要雙方尚未達成一致意見,淨身出户的可能性近乎為零。
二、夫妻離婚共同財產該怎麼分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般採用平均主義,即一人一半。但實際分割中,法院會考慮無過錯一方、女方的合法利益等,予以適當照顧,就是多分。
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淨身出户只有處於自願放棄對共同財產的擁有權,或者是將屬於自己的那一部份財產,用來抵付對未成年孩子撫養的費用還綽綽有餘,法律會支持,才有淨身出户的一説。其實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一定要淨身出户。只是夫妻雙方自願簽署的協議。但協議也不能利益歸於一方,如果利益只歸於一方,那協議也可能會被判無效。所以在婚姻籤協議的時候,最好寫明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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